上海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審議。為進一步發揚立法民主,現將法規草案及相關說明在解放日報、上海法治報、東方網(www.eastday.com)、新民網(www.xinmin.cn)、上海人大網、“上海人大”微信公眾號上全文公布,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請以后的常委會會議審議?,F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
2016年7月28日至8月19日。
二、反映意見的方式
(一)來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號,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立法一處;郵政編碼:200003
(二)電子郵件:fgwyc@spcsc.sh.cn
(三)傳真:63586499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2016年7月28日
附:關于《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見有關事項的說明
一、關于修正案草案的起草背景
《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以下簡稱原條例)施行六年以來,本市公共場所控煙工作取得了較為明顯的成效,但仍無法滿足公眾日益增長的健康需求。為此,需要對原條例進行修改完善,以進一步推進健康城市建設,維護公眾健康。
二、關于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內容
修正案草案共十三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關于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范圍
修正案草案將室內禁煙區域從特定的室內公共場所擴大到所有的室內公共場所(含室內工作場所),特別是在旅館、餐飲場所、娛樂場所、室內工作場所、機場交通樞紐等幾類場所做了擴大。(修正案草案第四條)
(二)關于室外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范圍
修正案草案在原條例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了室外公共場所禁煙的范圍,增加了包括演出場所的室外觀眾坐席和演出區域、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的室外區域、人群集聚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區域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等。(修正案草案第五條)
(三)關于控煙工作原則
修正案草案在原條例規定的工作原則基礎上,增加了“綜合治理”的要求,規定了以下四項措施:一是強化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的責任;二是進一步明確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業協會的管理責任;三是充分發揮志愿者的作用;四是利用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修正案草案第一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二條)
(四)關于行政處罰條款
修正案草案對原條例中如下兩個行為的處罰條款作了修改:一是針對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不履行相關義務的違法行為,調整為在責令限期改正的同時處以罰款;二是針對個人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的行為,調整為只要吸煙行為發生即可進行處罰。(修正案草案第十條、第十一條)
三、擬重點討論和聽取意見的幾個問題
社會各界可以重點對以下問題提出意見、建議:
1、對公共場所禁煙范圍劃定的意見和建議?
2、如何舉全社會之力有效實現公共場所控煙工作?
3、對公共場所控煙違法行為進行執法的意見、建議?
4、對修正案草案的其他意見、建議。
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修正案(草案)
一、將第三條修改為:
本市控煙工作實行“限定場所、分類管理、單位負責、公眾參與、綜合治理”的原則。
二、第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是本市公共場所控煙工作的主管部門。
將第二款改為第三款,修改為:
教育、文廣影視、體育、旅游、食品藥品監督、交通、商務、公安、住房城鄉建設、文化綜合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條例和其他相關規定,做好控煙監督管理工作。
三、刪除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
室內公共場所(含室內工作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內禁止吸煙。
室內工作場所、機場等交通樞紐的室內乘客等候區域,有條件的可以在相鄰露天區域設立吸煙點。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
下列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禁止吸煙:
(一)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以及兒童福利院等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人群的公共場所;
(二)婦幼保健院(所)、兒童醫院;
(三)體育場館、演出場所的觀眾坐席和比賽、演出區域;
(四)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
(五)人群集聚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區域;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將其他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設立為長期或者臨時禁止吸煙區域。
六、將第十二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
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落實勸阻吸煙人員或者組織勸阻吸煙的志愿者;
(二)做好禁煙宣傳教育工作;
(三)在醒目位置設置統一的禁止吸煙標識;
(四)不設置任何與吸煙有關的器具;
(五)對吸煙者進行勸阻;
(六)對不聽勸阻也不愿離開禁止吸煙場所的吸煙者,固定證據并向監管部門舉報。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模范遵守控煙有關規定,帶頭履行禁止吸煙義務。
衛生計生、教育、文廣影視、體育、旅游、食品藥品監督、交通、商務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將控煙工作納入本系統、本行業日常管理。
八、將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三條,修改為:
全社會都應當參與控煙工作。
鼓勵控煙志愿者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控煙宣傳教育活動,組織開展社會監督,為吸煙者提供戒煙幫助,對控煙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12345”市民服務熱線,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
九、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
文化綜合執法機構負責對文化、體育、娛樂場所、旅館以及向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執法。
十、將第二十條改為第十七條,修改為:
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由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一、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
個人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的,由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十元以上兩百元以下的罰款。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行政處罰超過三次的,相關行政處罰信息按照規定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十三、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控制吸煙職責的,上級主管部門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進行誡勉談話;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此外,將條例中的“衛生行政部門”統一修改為“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將第十三條中的“職責”修改為“義務”,將第十八條第四項中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第十八條第六項中的“房屋行政部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將第十八條第七項中的“本條例規定”修改為“本款第一項至第六項以外”,并對部分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修正案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渡虾J泄矆鏊刂莆鼰煑l例》根據本修正案作相應修正后重新公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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